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1459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恒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下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0389154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46号大名空间商务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92459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恒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恒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安市恒亿石材有限公司以其欲与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安市恒亿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恒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