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828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大名空间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9245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