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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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828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大名空间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99245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