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
签发: | 核稿: |
案由: | 拟稿人: |
(2008)拱民二初字第88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园里123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君苏、***,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6号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浙江农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