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413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二路98号8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四川风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46号大名空间商务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