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2民初919号
原告: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2133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37155091H。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