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行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一2711房。
法定代表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财政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财政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