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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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538号



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菊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时间商厦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路明。




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臻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华融公司立即退还原告品臻公司服务费4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8月6日,品臻公司与华融公司签订《省工法服务合同》,约定:品臻公司授权华融公司代为办理2019年浙江省省级施工方法两项(房建)资料、参项申报的相关事宜;合同签订总金额80000元,2个工作日品臻公司支付华融公司40000元,2019年浙江省级工法申报成果公示3个工作日内支付华融公司40000元,若第一次申报未成功,华融公司退还前期收取品臻公司的费用,或品臻公司可在华融公司服务范围内转换其他同等价位的服务,或华融公司第二次免费继续为品臻公司申报。2018年8月7日,品臻公司向华融公司支付了40000元。华融公司代为办理申报的项目均未申报成功。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原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台州华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樊明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