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执2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人民政府内,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693933049。
法定代表人:罗坚,系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47733092。
法定代表人:郑辉,系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3民初3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7818083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41936.5元、申请执行费66490.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及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188号3幢、2幢的房产及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190号1幢的房地产,上述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处理,本案依法参与该拍卖款的分配。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浙JT12N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浙JN3T85的科雷傲、浙J079AB的江淮牌、浙JG621E的江淮牌、浙JY552S的江铃全顺牌、浙JM623E的江淮牌机动车共六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车辆。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6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截止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金额为执行款7818083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28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柯澄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雨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