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69393304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工程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凯
代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