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69393304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浙江品臻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工程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毅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凯

代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