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3058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新河联合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4日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676元及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