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新河联合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新河联合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3058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新河联合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4日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676元及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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