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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中路建筑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1301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杨家村205国道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中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门面房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中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20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824元,由马鞍山市皖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