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68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S105路段(五七干校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5292757XR。
法定代表人:黄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中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东路门面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15265W。
法定代表人:孙兴亮。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中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研
书 记 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