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3221号
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571429660H。
法定代表人:辛才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晓,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奥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罗马城朝西第10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7958833X9。
法定代表人:刘飞华。
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奥立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