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1759号
申请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院内4号厂房壹期叁层东区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7845818R。
法定代表人:郭保聚,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申请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110000元或者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24107010480202100002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