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5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军、尚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保聚,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黄梦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佰涛,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及第三人张佰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军,被告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黄梦杰,第三人张佰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790元及利息5217.32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70007.32元;2、本案诉讼费由龙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原告经案外人张佰涛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施工协议,为被告施工位于新乡市平原新区王府井停车场南立交桥从东头到西头的铁皮围挡。围挡长418米,每米155元,工程总价64790元。2018年12月,工程完工并交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龙源公司辩称:1.龙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龙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龙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利锋公司,张佰涛为项目负责人。***不是龙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龙源公司没有对***付款的义务。2.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工程款已经结清,***主张的围挡款项没有任何依据。围挡是安全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工程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龙源公司与利锋公司、张佰涛已经就涉案工程结算完毕,***直接向龙源公司主张围挡施工费用明显不能成立。
第三人张佰涛述称:王府井停车场项目的污水井、排水管工程由本人修建,完工后负责坑基回填工作。因停车场项目南边临路,龙源公司的项目经理李**让我找人在停车场南边搭建围挡,围挡要求建2米多高,围挡价款连工带料每米100多元,干完后龙源公司结账。我就介绍了原告***给龙源公司施工,具体价格是***与龙源公司商量的。完工后,李**对围挡长度进行了测量。测量验收完也没留下什么文字材料,现场也只留下了安装时候的钻孔等痕迹。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9日,第三人张佰涛以郑州利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龙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劳务合同》,承建龙源公司发包的王府井商业小镇项目停车场工程以及2#排水渠工程。上述工程施工地点南临327国道。因环保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张佰涛应龙源公司要求,介绍原告***为龙源公司搭建王府井小镇项目南边临路的围挡。***与龙源公司口头商定围挡每米155元,施工完毕后由龙源公司付款。***施工的地段为107国道与327国道立交桥东匝道北边护栏外围挡。施工完毕后,经龙源公司的工作人员测量,围挡长度共计418米,合计应付工程款应为64790元。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其与龙源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商定,围挡价格为每米155元,施工完毕后按龙源公司测量的围挡长度结账;经测量其施工的围挡长度为418米,龙源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64790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明友钢材销售部的清单一份、蓝色铁皮板销货清单三份、围挡照片两张。龙源公司主张***承建的围挡工程非其公司发包的项目,不认可围挡工程单价及长度。根据龙源公司提供的已生效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第三人张佰涛以利锋公司的名义从龙源公司承包了王府井商业小镇停车场项目、2#排水渠绿化项目,但未认定本案搭建围挡项目包含在上述2个项目中,龙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搭建围挡项目包含在上述2个项目中,故本案围挡项目不属于第三人张佰涛承包的2个项目。据此可以认定龙源公司系案涉围挡施工项目的发包方,龙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龙源公司将围挡建设项目发包给***,双方口头约定了单价和要求,***按约定施工完毕,龙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请求龙源公司支付该项目工程价款6479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请求龙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实为迟延付款违约金。依照法律规定,迟延付款违约金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此前向龙源公司主张的事实以及主张的时间,本案按***向本院起诉的时间认定其主张时间。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8日,2021年12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龙源公司应支付***以64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8日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的违约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4790元,并支付以64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8日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的违约损失。
以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9元,由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