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S102交汇处西南角郑州台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福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院内4号厂房壹期叁层东区3A号。
法定代表人:郭保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建光,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及一审被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海  娟
审判员 焦  新  慧
审判员 秦  世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支尚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