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利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67845818R),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院内**厂房壹期叁层****。
法定代表人:郭保聚。
被执行人:郑州利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R51H4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弘润幸福里**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利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利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7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因郑州利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5207.09元,本院已扣划25207.09元,扣缴执行费9400元后余15807.0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豫A×××**、豫A×××**的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2年8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对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