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1438号
原告:浙江衢州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6号2区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0290254P。
法定代表人:毛志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力锋,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28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82917576W。
法定代表人:刘勇伟,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衢州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0日诉前登记,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浙江衢州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年5月26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衢州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荣祥
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
人民陪审员 琚竹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