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同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商初字第1808号
原告:南京同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3楼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出纳。
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京同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高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根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运费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初,被告***找到原告同高公司,要求原告渣土车帮其运土,工地在南京市××区仙鹤门附近,当时承诺现金结算。原告随及安排车辆运土。然被告却未能付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仅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欠运费9600元欠条一张。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有***欠仙合门工地玖仟陆佰元运费款”。
审理中,原告陈述:欠条中的“仙合门”系***笔误,应为仙鹤门。具体运输的过程是2015年2月9日从仙鹤门工地到西流土场,距离为9公里,当天原告出了12辆车,一共是75车次(满载),价格是310元每车次;同年2月10日从仙鹤门工地到东流土场,距离为12公里,当天原告出了11辆车,一共是43车次(满载),价格是340元每车次,上述两天的运费合计37870元。另外,在2015年2月9日因为车辆装载不规范,原告有2辆车被主管部门扣了3天,罚款共4000元,罚款是姬根宝交的;经原告与***协商,***同意给原告2000元作为停运的补偿,所以一共是39870元。同年2月16日,***给原告30270元,并出具了上述欠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能够证明双方的运输合同已成立及被告拖欠原告运费96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9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姬根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同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费款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判决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