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2385号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111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1117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给付本金时止);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案件受理费5456元,由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5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20年7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信息。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11170元及违约金。一、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前偿还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2010元(已给付),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49160元。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共计240735元,现双方约定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7430元,剩余153305元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二、诉讼费5456元,由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2385号民判决书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初艳忠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