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865号
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赵立峰,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3元,退回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旭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