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伟。
被告:颜庆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庆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支付代理费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安 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