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8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男,现住吉林省**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2日作出了(2021)吉028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为:“一、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40000.00元。若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应当由被告***承担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原告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吉0283执25号。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
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
4、冻结被执行人***在**吉银村镇银行378010126201418288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777066698593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工资可长期履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283执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杰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