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研发楼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1946XX。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062000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西域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110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才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