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与乌苏市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1101民初337号
原告: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931946XX。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苏市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584783503N。
原告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苏市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乌鲁木齐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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