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孔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9371017元,申请执行费96771元。已执回0元,申请执行费0元,申请人尚有29371017元债权未受偿,申请执行费96771元未执回。2019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1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东
审判员程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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