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102号

原告: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简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希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

法定代表人:赵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希望***电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同日,原告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蕴

书 记 员 魏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