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希望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石进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希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楠,董事长。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绘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希望***电梯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1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绘服务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24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1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疆希望***电梯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451号,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一○四团管理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东

审判员 程 杰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周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