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姜标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6337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文静,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四桥澳都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