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265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四桥澳都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691775365P。
法定代表人:汪加良,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被告广福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1)豫1424民初2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出上诉,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民辖1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另、经本院审查,原告***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9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崔荣秀
审判员  胡 鹏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