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691775365P。
法定代表人:汪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4民初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工程施工退场协议》等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柘城县,故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邵珊
书记员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