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4民初262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新城社区马鞍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中,湖北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成镇沿河大道澳都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汪加良,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陈德明,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良,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德明、黄金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珍旦
人民陪审员  黎 敏
人民陪审员  方良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