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民特15号
申请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克仲决字第169号仲裁裁决: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质保金、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追款费用、仲裁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747101.23元。
另查明,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7)克仲决字第169号仲裁裁决生效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将执行案款全部向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还。
本案在审查的过程中,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准许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成 干
审判员 黄安国
书记员 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