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2806号
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群英科技园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钱苏晋。
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