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061号
申请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A区世纪科贸大厦C座1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杜柳棵村291号院5号楼1层101-6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恒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方公司银行存款28605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恒泰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05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