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5144号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福克斯星月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梓君,董事长。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克斯星月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5元,由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