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096号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男,1987年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