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克斯星月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民初1105号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A区世纪科贸大厦C座1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克斯星月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1号6层703。
法定代表人:赵梓君。
原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克斯星月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克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克斯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包含保修金)43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129万元,合计55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7日,恒泰公司与福克斯公司就普陀观音项目签订普陀观音法界圣坛项目演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1780万元,后因合同总金额增加,双方又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普陀观音法界圣坛项目演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合同价款调整为18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恒泰公司按约运送设备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福克斯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验收报告,对普陀观音项目的系统移交情况、功能测试结果以及现场演示进行了验收合格确认。目前福克斯公司仅支付1280万元,仍欠付工程款430万元,恒泰公司曾多次与福克斯公司协商,并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3月7日向其寄送了催款函与律师函,但福克斯公司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
福克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演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但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主要体现为设备的买卖,安装只是一小部分内容,故不属于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规则,而双方于2019年11月17日所签订的演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因此,本案应由合同甲方福克斯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普陀观音法界圣坛项目演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但合同主要内容并非不动产的设计和施工,而是观音法界数字作品呈现设备(含投影、灯光、音响等设备)的采购及安装维护,合同价款根据设备用量核准,安装维护仅系设备买卖的辅助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本案双方在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部分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条款系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恒泰公司就本案合同纠纷对福克斯公司提起的诉讼,依法只能由合同甲方福克斯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克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