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民初1016号
原告:河北恒旺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李杨,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天高道80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恒旺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恒旺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旺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恒旺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2元,由原告河北恒旺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