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2民初1373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春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超凡,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龙河高新区天高道**
法定代表人:郑国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5元,减半收取5547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