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初120号

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天高道****车间、2#车间东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484894839。

负责人:郑国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章,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琨,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96382454。

负责人:樊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毅,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丽,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三人联合中标万沙县绝缘子大修工程、天乐一线防风偏装置改造工程、神保二线合成绝缘子更换工程、安固一线等迁移改造(2标)工程等项目,第三人与原告签署了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交由原告具体实际施工。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第三人尚欠原告工程款2741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三人始终未予支付,依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令被告支付尚欠款项,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3日指定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而本案的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待查明,两个确权均为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虽然原告自述为联合中标,但我司从未接受过联合中标,所有合同均为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我司签订。另根据《九民纪要》等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移送或裁定驳回起诉。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受理之前,我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我司已向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该欠付工程款应属于我司破产的财产范围。原告如认为我司拖欠其工程款,应当通过债权申报获得欠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述系在向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多次催要欠付工程款未果的情形下而提起本案诉讼,诉状中虽将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列为第三人,实为债务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了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做出(2019)冀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韩静威

审 判 员 盖秀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