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广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被告承诺数日后偿还。一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借款单及原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玉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400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长高玉成
代理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