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302民初6718号
原告: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燕宝钢材市场C-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盐环定综合楼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第三人:银川广汇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建材城93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银川广汇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宁夏正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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