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利水保工作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利水保工作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利水保工作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水利水保工作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施工图纸反映出案涉工程争议部分的工程量,该部分工程是否按图施工、工程价款具体金额均未能确定。现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就该部分工程进行鉴定,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盐环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49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