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财保47号 申请人吉林省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二期87号楼107、108、109、110、111号门市及67号楼一楼停车位、二楼平层。申请人吉林省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 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二期87号楼107、108、109、110、111号门市及67号楼一楼停车位、二楼平层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