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3月1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张成印,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张成印、***、***与**、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6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向***、***、***、***、**、***、**、张成印、***、***支付工资67408.50元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给付35000元,剩余欠款于202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费由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