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迅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迅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6执3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迅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袁国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任聪慧,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迅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70000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9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0106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农合城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迅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李晋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