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323执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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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2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150元及案件受理费1470元;
二、自觉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23702181526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