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3执379号
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3民初864号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16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3202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案件款31620元、上交执行费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3执3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