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208号
原告:临清市盛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东海大厦5023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阳,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中央空调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相坤,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长屯居委会东。
法定代表人:姬培生,执行董事。
原告临清市盛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临清市盛杰电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盛杰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盛杰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临清市盛杰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廉玉磊
书 记 员 崔红颜